基本信息 投保须知 理赔指引 免责条款
基本信息

保险名称: 人保财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适合人群: 18-65周岁

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障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类型: 意外保险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特别约定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客户告知书 转账授权书 投保单样本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2、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 深圳 杭州 广州。

3、如实告知

(1)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 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登陆自助服务专区或与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8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5、 委托自动扣款

如您在投保前同意了委托自动扣款协议,为保证保险合同及时生效,保险机构将根据您填写的账号信息和投保单信息进行自动扣款。

理赔指引
一、理赔流程

向保险公司报案: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及时拨打人保财产保险客服电话95518.

按照理赔清单提供理赔资料;

材料提交后等待理赔审核;

接收理赔款。

二、理赔清单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借款合同、被保险人的还款记录或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借款合同、被保险人的还款记录或证明;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单服务、投诉争议处理联系方式和受理机构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免责条款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见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7)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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